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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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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兰州解放 专著 : 1949.8.26
0.00     定价 ¥ 45.00
上海丹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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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 属 馆 :
    仙霞新村街道图书馆
  • ISBN:
    9787503494895
  • 作      者:
    甘肃省档案馆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文史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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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兰州解放(1949.8.26)/城市解放纪实丛书》收录了兰州解放前夕相关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概况;人民解放军政治攻势、战役战斗等军事斗争情况;城市解放后的接管政策、接管过程、各界反映;接管城市后的政权建设、城市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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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兰州解放(1949.8.26)/城市解放纪实丛书》:
  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入城注意事项的规定
  (一九四九年六月一日)
  我军前进,业已解放西安及渭北各城,并将继续解放西北各大小城市。特规定入城注意事项于下,所有入城机关、部队、团体和一切人员务须切实执行。
  (一)一切机关、部队和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第一野战军“入城守则”。
  (二)一切入城机关、部队、团体和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坚决执行军管会的命令,不得违抗。未设立军管会的县城,则应服从当地县人民政府的管理。
  (三)一切部队,在战斗结束后,除担任警备任务者外,一律迅即撤出市区和工厂区。任何机关部队人员,在戒严期间,凡未持有军管会所发之通行证者,一律不得入城。
  (四)不得无故打枪,违者严办。军事演习及试枪,必须事前得到警备司令部批准,并预先通告,然后在市郊指定地点施行之。
  (五)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除通缉在案的战犯和主要反动分子、持枪抵抗的敌军及正在进行抢劫、行凶、放火、破坏等现行犯必须立即拘送警备部队和治安机关外,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均不得擅自捕人。
  (六)保护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工厂、矿井、银行、商店、铁路、车辆、邮政、电灯、电报、医院、学校、图书馆、广播电台等和名胜古迹以及一切建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备,严防破坏。
  (七)所有公共机关、企业和公共场所、设备、物资以及军用品等的接管权,统属于军管会。任何机关、部队、团体都只有帮助清查、收集和保护之责,而无单独接管处理之权。由各单位抽调派出之接管人员,只受军管会统一指挥,与原派出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非得军管会命令,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分配、占据、拆卸、搬运、动用任何公共企业、仓库、建筑、机器、物资和武器、弹药。禁止拆走轮带、器材、零件,乱拉车辆、牲口,损坏设备、家具等。违者必须彻底追究,严厉处罚。在军管会接管人员未曾到达前,入城部队应负责保持一切公共机关、企业之完整无缺,等候军管会派人接管。
  (八)没收官僚资本之权属于当地军管会。市营以上公共机关、企业及官僚资本企业之处理,必须由军管会请示西北局或总前委决定。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擅自没收分配。所有接管的企业,凡机构制度上必须作必要的改革者,均须事先清示。未经边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办理。
  (九)所有公私企业劳资问题,均须经过总工会和市政府劳动局审查处理,重要者经军管会解决。党的区委、支部和其他机关不得任意处理劳资问题。
  (十)所有公私立大、中、小学,除国民党党校、军校、特务训练班等必须封闭外,一律暂时维持现状,逐步改造。非经西北局或总前委批准,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擅自开办学校,招收学生。
  (十一)对一切守法的外侨与其住宅以及他们经营的医院、教堂、工商业等,必须负责保护,防止特务匪徒借机生事。非经军管会批准,任何机关、部队人员不得进入外侨住所,不得占用外侨房屋和学校、教堂。没有军管会命令,不得对外侨施行室内检查和人身检查。外侨有违法或破坏行为者,除现行犯非即加拘捕不可外,必须报告上级请示,不得自行处理。一切有关外交事务,不论大小,均由军管会办理,各机关、部队无权擅处。
  (十二)保护清真寺,遵守同民宗教习惯。
  (十三)所有机关、部队人员,除经军管会或西北局或总前委批准者外,不得接见中外新闻记者,或向新闻记者发表谈话。
  (十四)一切口号标语,必须经过西北局或总前委批准。
  (十五)所有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必须一律遵守城市公共规则,如交通规则、公共场所规则及卫生规则等,听从警备司令部和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规定,不许例外。进入戏院、电影院及公共娱乐场所,乘坐公共汽车、火车,须照章购票,不得强人或要求半价。
  (十六)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和入城人员,一律按照军管会指定房舍居住,不得自由占用公共的和私人的房屋,不要占住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清真寺。不要借用私人家具。入城部队不要借住民房,应当住在兵营、公共机关和祠堂、公所等公共场所中。一切人员必须确实爱护房舍家具,不许移走或损坏任何设备。
  (十七)骡马大车不许走汽车路。严禁在树上拴牲口。
  (十八)一切机关、部队人员,非经请假,不准自由出外。
  (十九)行走市区,必须服装整齐,讲究礼貌。
  (二十)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接受人民慰劳,不准接受私人送礼和宴会,不许私设小公馆,私占小汽车。力戒铺张,反对腐化,保持艰苦朴素作风。
  西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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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解放前兰州概况
中共甘肃省工作委员会关于兰州市概况的调查(一九四九年二月)

第二篇 解放兰州
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入城注意事项的规定(一九四九年六月一日)
毛泽东关于进军西北和川北的部署致彭德怀电(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毛泽东关于举行平凉战役及西进作战计划致彭德怀的复电(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彭德怀关于打下兰州后再作进兵新疆的计划致毛泽东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三日)
彭德怀、张宗逊、阎揆要关于歼灭甘青国民党军给各兵团的预备命令(一九四九年八月四日)
毛泽东关于占领兰州后即可准备进取新疆的电报(一九四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野战军政治部关于全歼残匪解放西北边疆的政治动员令(一九四九年八月五日)
西北军区司令部编印的敌情材料(《三日敌情》第五期第七号)(一九四九年八月五日)
毛泽东关于兼取政治方式解决西北地区致彭德怀并贺龙、习仲勋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六日)
第一野战军第二兵团关于兰州、西宁战役的预备命令(一九四九年八月六日)
彭德怀关于向兰州攻击前进给王震、许光达、杨得志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彭德怀关于解放兰州后向宁夏进军致贺龙、习仲勋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八日)
彭德怀关于解决青甘敌军主力和准备入疆致毛泽东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九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对付胡宗南军进攻的方针给王震、张希钦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四日)
彭德怀、张宗逊、阎揆要关于歼灭兰州马步芳部的部署给王震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六日)
王震在第一兵团党委会上的讲话大纲(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六日于临洮城)
彭德怀关于运十八万套冬服至兰州致军委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七日)
彭德怀关于攻击兰州和进军青海新疆的部署致毛泽东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九日)
彭德怀关于攻打兰州及召开西北局常委会致贺龙、习仲勋并中央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
彭德怀、张宗逊、阎揆要关于各军战况及当面敌情致军委、西北军区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
彭德怀、张宗逊等关于攻打兰州的作战部署给王震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野战军司令部关于进攻兰州的战术问题给许光达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试攻兰州外围受挫致军委并王震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毛泽东关于攻击兰州、进军宁夏和入疆入川部署致彭德怀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第六十四军在固原阻援致贺龙、习仲勋、王维舟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共中央关于集中三个兵团全力于攻兰战役致彭德怀、张宗逊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彭德怀、张宗逊等关于占领临夏可能引起的变化及相应部署致王震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野战军司令部关于攻击兰州经验通报(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以三个兵团打兰州致军委并贺龙、习仲勋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准备在打拉池一带歼击宁马致贺龙、习仲勋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许光达等关于第四、六军攻占沈家岭、营盘岭及敌之特点致彭德怀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彭德怀关于兰州战况及歼敌部署致毛泽东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左兵团下一步行动给王震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央军委关于攻打兰州的意见致彭德怀、张宗逊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彭德怀、张宗逊等关于解放兰州后的行动给王震、许光达、杨得志等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毛泽东关于同意攻击兰州部署致彭德怀的复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彭德怀、张宗逊关于先取西宁、宁夏再占张掖致军委电(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彭德怀关于部队进入兰州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八月)
第一野战军司令部关于兰州战役简报(一九四九年九月一日)
西北军区司令部编印的《三日敌情》(一九四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野战军解放兰州两宁之陇青战役总结(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九月十五日)
张宗逊、张德生关于兰州缴获物资致西北局及中央军委电(一九四九年九月)

第三篇 接管城市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企业处关于接管兰州市郊单位及拟派代表意见书(一九四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野战军财委会兰州市金融物价工作初步方案(一九四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野战军后勤部兰州战役一月粮秣计划(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至九月二十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稳定金融物价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启用关防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该会成员组成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杨子宽关于接收情况的报告(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车辆管理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机构设立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接受并办理公私立学校及文教机构登记事宜的通告(一九四九年八月)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制定报纸刊物通讯社处理办法通告(一九四九年八月)
李培福等关于接收工作的报告(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十四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私车登记行驶办法(一九四九年九月二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肃特工作几项决定的通知(一九四九年九月四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企业处第一次综合报告(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一九月四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关于处理旧人员的通告(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处理旧公教人员的办法(一九四九年九月六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关于制定交通管制暂行规则的通告(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三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处综合报告(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一九月十三日)
第一野战军司令部关于维护兰州市秩序的通知(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五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教会教育处接管工作概况(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九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被难烈士家属抚恤委员会通知(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处接收工作报告(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文教处接管计划(一九四九年九月)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工商处接受暨工商贸易工作总结(一九四九年八月二十日至九月三十日)
第一野战军司令部、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统一调度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十月十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颁发私立中学登记办法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二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教人员处理委员会报告(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三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企业处关于处置马步芳财产的报告(一九四九年十月十八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处关于启用印模的报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企业处关于成立人民工业学校的报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处理旧人员总结报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行政公署关于成立财政处西安办事处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三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教人员处理委员会关于公教人员训练的通知(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三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电信接管的通令(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六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没收马步芳等财产公告(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
甘肃行政公署关于征收公粮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
兰州市九、十两月公安工作总结(秘密)(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关于任命辛安亭等人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甘肃行政公署关于将皋兰县划归兰州市管辖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游民习艺所的报告(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行政公署关于暂缓成立游民习艺所的批复(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六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兰州电信局的领导问题的指示信(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六日)
甘肃行政公署关于发布减租清债布告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行政公署关于兰州电信局行政领导问题的命令(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兰州市交通管制暂行规则实施办法(一九四九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一九四九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指纹工作计划的报告(一九五○年四月七日)
兰州市户口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五○年)
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命令

第四篇 附录
解放兰州战役纪略
兰州殉难七烈士生平纪略
王学礼同志纪念碑
兰州解放纪略
解放兰州马家山战斗烈士碑志
彭德怀关于西北工作情况的报告(一九五○年一月七日)
中国共产党领导兰州人民为争取解放而英勇斗争
解放初兰州军事管制委员会述要
兰州战役始末
兰州解放经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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