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民事官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第39条和第51条的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因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能理解为是当事人的更换。不论是原告一方更换法定代表人,还是被告一方更换法定代表人,该法人仍然是本案的原告或者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外国法人同我国法人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因此,应针对下列各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2)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对于企业下属的部门、单位内部的工会、团组织等,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例如,由其经理、主任等代表该组织进行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代表人更换等,适用前述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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