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操作案例分析》:
(五)设计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均参照标准版本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明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内容、技术要求和设计完成期限约定清晰,对承包方的设计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阶段及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份数等也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但合同中对限额设计、设计(勘察)质量违约处理等约定不明确,不易执行。如三泰大厦在施工期间因基础施工地下水位与勘察报告不一致,增加了地下降水费用,其主要原因是勘察时为冬季,水位较低,而施工季节为春末,地下水位较高,勘察报告未能考虑施工季节因素,地下水位的认定考虑缺乏全面性,造成了施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由于勘察合同采用标准版本,而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对勘察失真造成的损失确认以及损失赔偿未作明确约定,最后由建设单位承担了上述损失。
(六)设计取费核查
设计工程勘察取费均执行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勘察)收费标准》,也在合同中约定了设计(勘察)费用取费依据、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奖罚内容等。经审计,与市政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中有下述两项设计费的约定存在问题:
(1)竣工图编制费:91.48万元(设计费用)×8%=7.32万元;而实际该项目的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并且施工单位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又向建设方计取了5000元竣工图编制费,应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重复计收单位退还这部分费用。
(2)施工概算、预算编制费:91.48万元(设计费用)×10%=9.15万元,约定提供施工预算书6套。从审阅的存档资料来看,未发现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预算书,经询问相关人员也未发现相应施工预算书,应要求设计单位退还这部分费用。
(七)设计审批管理
经审计,设计任务书由三泰集团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和筹建单位进行了审查,并经过了审批。经按设计任务书核查,初步设计的设计规模是否与设计任务书一致,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要求;工艺、设备的选择是否先进、合理、经济,建筑的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通过了国家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后续施工图设计按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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