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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库存
劳动关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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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843828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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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齐艳华,经济学博士,贵州财经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从事劳动法、制度经济学研究,主要讲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关系管理等课程,从2007年以来,发表论文十多篇;参与国家社会科学课题一项,其他课题多项;出版著作一本,参编著作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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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劳动关系学》: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地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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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劳动关系学导论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本质与表现形式
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类型
第四节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第二章 劳动关系理论
第一节 劳动关系研究的理论溯源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劳动关系理论
第三节 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及实践模式
第四节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演变的一般规律

第三章 中国的劳动关系
第一节 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概述
第二节 不同企业性质劳动关系的不同特点
第三节 行政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四节 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四章 劳动关系中的劳工政策
第一节 劳动者的界定及要素
第二节 职业培训
第三节 劳动就业政策
第四节 员工参与管理
第五节 职工民主管理

第五章 劳动关系中的工会
第一节 工会概述
第二节 工会的组织结构
第三节 我国的工会制度

第六章 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及雇主组织
第一节 雇主
第二节 雇主组织
第三节 我国的雇主组织
第四节 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第七章 劳动关系中的政府
第一节 政府性质与劳工治理模式
第二节 政府在劳动关系治理中的角色
第三节 政府劳动关系的实践
第四节 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第八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 劳务派遣制度
第八节 非全日制用工
……

第九章 劳动规章制度
第十章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二章 工资管理
第十三章 产业行动和不当劳动行为
第十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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