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的“绪论”,阐述了本课题的重要性,其不仅是秦汉史研究的前沿课题,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为社会的性别平等与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该书梳理了20世纪秦汉妇女史研究的概况,提出了研究思路和方法。
正文分三章:第一章,汉代礼教对女性的规定;第二章,汉代生活中的若干女性形态;第三章,汉代的法律与女性。实际上该书就是要解决汉代礼教对女性的规定和汉代现实生活的女性有很大差别的问题,并对这种差别的发展过程进行考证和分析。而汉代法律对女性的规定,有它的性别特征。
在对以上问题的论证中,有许多创新亮点,例如:礼学与礼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先秦时代是礼学,汉代的礼教是对先秦礼学的继承和变异,汉代的礼学可以看作是礼教的开端。通过对《春秋繁露》《列女传》《女诫》《白虎通义》四部作品的分析,该书认为汉代为女教思想发展的形成时期,而西汉和东汉比较,西汉时期礼教对女性的影响与束缚比东汉时期要小,要宽松一些,而这恰是两汉时代女性形象及地位存在着差异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汉代生活中的若干女性形态。生活中的女子教育,并不完全是三从四德之礼仪道德的教育,而是还有大量文化读书教育及音乐艺术等方面的教育。汉代社会对男女教育态度虽有不同,但整体看来,汉代女子依然生活在较为宽松、健康的教育环境里。汉代女子参加经济活动,说明她们和男子一样在家庭和社会中应该都拥有较高的地位,“官吏夫妻分居考”一节,其结论是地方和京师小吏原则上在任职时都不能与妻同住,除休假外,平日都要过两地分居的生活;长官则不同,有官舍可供其妻子居住。“宫女的出路”一节,指出汉代宫女的出路主要四种:出宫女、赐宫女婚配、随王就国、置园陵中。汉代宫女的出路,是后世宫女无法比拟的,汉代女性生活在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里,其身心比后世要健康很多,这也是汉代很少有宫怨诗的原因。“艺伎的形态——辨析倡优、俳优与侏儒”一节,经过考证,提出“倡乐是对倡优、俳优与侏儒等娱乐活动的总称”的观点。通过倡优、俳优、侏儒等艺伎职业,可以看出女性的社会活动及社会地位问题。“汉武置‘营伎’辨析”一节,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营伎”始于汉武帝时期,作者梳理了这一观点的来龙去脉,得出“西汉后期出现贵族私蓄女乐现象”“东汉以后私蓄女乐普遍”的结论。而且这一节的特色,还在于广泛引用考古出土的画像石、画像砖关于乐舞图的例子,列表说明自己的观点。其“汉代‘新声’初探”部分有许多创新的观点。“新声”既是中国古代音乐史的重要概念,也是中国古代礼乐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该部分梳理了“新声”的研究史、汉代“新声”的含义、“新声”普遍流行的原因,指出“新声”与正声、雅乐相对,它来自民间,商纣王时流行于宫廷,春秋战国时期又在诸侯国中广为流传。由于它与儒家的礼乐思想相悖,所以遭到正统思想的排斥,并被视为靡靡之音,或亡国之音。汉代,国家统一,国力强大,对外交流及文化艺术也随之繁荣,“新声”的内涵也比以前更加丰富,吸收了更多的异域音乐元素。虽然汉代的正统思想仍排斥“新声”,但是“新声”仍然在全社会范围内广为流传,而且已经被运用到原本属于雅乐的领域,如郊祭乐、宗庙、宫廷宴乐和军乐。其原因不仅与“新声”自身的魅力有关,也与国力的强盛、人们的享乐意识的增加、政府的倡导、对外文化交流的扩大,以及人们音乐审美观念的变化有关。该部分内容把对“新声”的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军市与女市”部分也有不少创新之处。军市和女市在古代文献中出现很少,研究的人也不多,但有学者把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作者经过考察,认为古代女市或女阊确实为女色贸易之市。军市是设在军中的物品贸易之市,起源于战国时的秦国,一直到明清时消亡。汉代对军市管理严格,有不法现象要被斩首。而且汉代多忌讳,认为军中有女子会妨害军事,所以军市中不存在不法商品贸易,也应该不会有女色贸易。这些观点都有充分的史料作依据,言之有据,论之成理。“‘女子乘亭鄣’中女子身份的考察”一节,针对有学者提出“女子乘亭鄣”的女子是政府征发来的女兵的观点,作者通过“女子乘亭鄣”的文献出处、前人对此的解释、西汉北方边塞女性的来源、军制方面的考察等几个方面的研究,认为“女子乘亭鄣”中的女子似乎不应是政府征发的女兵,而应该是平时居住于边塞,在战时临时被召集起来保卫家园的女性,她们的身份或是徙边屯田者的妻女,或是任职边塞的军吏的家属,或是因坐罪而徙边的女性。这节的特色,除了观点新颖之外,还在于引用了许多出土的汉简资料。
第三章,汉代的法律与女性。法律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它不仅维护一定的社会制度,也规定了人类社会的行为准则。要研究汉代女性的形象与地位,不得不研究汉代的法律。本章通过考查“汉代法律的性别特征”,认为秦汉时代不仅是一个阶级的社会,也是一个性别的社会。性别特征不只表现为对男性的维护,也表现为对女性的体恤与宽容。对男权的维护是礼与俗入法的表现;对女性的宽容与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又承担生养下一代的责任有关。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统治工具,在协调社会两性关系、保障社会稳定与持续发展方面具有作用。“汉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一节,通过对文献记载和出土汉简资料结合考察,认为虽然在礼教宣传中不主张女子拥有私财,但是汉代的现实生活中,女子不仅拥有一定的私财,而且还可以继承一定的财产,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是汉代女子享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表现。“汉代奴婢的法律地位”一节,通过丰富的资料,说明汉代政府经常下令释放奴婢,汉代法律保障奴婢人身安全、性权益,奴婢可与良人通婚、主人犯罪奴婢不受连坐、关心奴婢衣食身体健康、奴婢劳作内容不能任意改变(王褒《僮约》)等规定,表明汉代奴婢的生存环境比以前改善很多。
麦玲从2001年开始从事妇女史研究,经过长期的研究,对此提出独到的思考。妇女史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作者认为妇女史应该是以妇女为研究的主要对象,探索妇女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及其与当时社会的关系。关于妇女史学科化的问题,作者认为妇女史与妇女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妇女史只是妇女学的基础部分,妇女史与妇女学都亟待建立中国化的学科理论与体系。这些都是作者在长期研究中得出的真知灼见。
该书课题位于学术前沿,资料丰富,有许多创新见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论述严谨,言之有据,论之成理,是一部比较优秀的学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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