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怎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br>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自愿在内地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br> 内地公民:一是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二是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br> 港澳同胞:一是港澳同胞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身份证;二是港澳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申请人所写的并经港澳特定律师证明其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证明书。此外,还须持有在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协议书。<br>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br>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持离婚证和未婚的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并交回《离婚证》。<br> 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如实提供情况,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还要提请当地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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