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这些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变更或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房屋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可以对抗新的房屋出租人,新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租赁期限内住宅用房承租人死亡并不一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如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承租,双方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如果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明确表示不愿承租,则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此外,须注意的是,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只有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继续承租,对居住年限的限制,也是对房屋出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因此,华某和路某有权拒绝搬房,因为租赁合同并不会因出租人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而终止。
出租房漏雨由谁来维修?
王某刚参加工作,因单位不提供住房,只好寄住在朋友家中,生活多有不便。2005年8月,王某从网上得知:家住市郊的老人蔡某,有私房一栋出租。蔡某因一直随在外地工作的儿子生活,房子长期无人居住。蔡某想租出去挣点钱补贴家用,便让孙子在网上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房出租的消息。王某得知到蔡某出租房屋的消息后,便前来与蔡某商量租房的事。两人约定,蔡某的房子租给王某,租金每月按800元收取,租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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