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酝酿阶段<br> 1981~1991年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酝酿阶段。<br> 1981年,上海成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重建。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处于发展过程中,人数相当有限。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当时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另一方面,在体制上,注册会计师被看作国家干部,会计师事务所被当作国家的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上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责任。<br> 在这一阶段,就审计客户来讲,会计师事务所面对的审计对象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因此,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者与使用者基本上是同一主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工商、税务以及外资管理机构等虽都要求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但这只是出于形式上的要求,它们更多地相信本部门的实地审核,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并不过于依赖。因此,当时的审计不存在风险,民事责任的产生没有前提,因为责任是与风险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从职业内部来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位、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使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当时的审计业务,大量的是依赖经验判断来完成的,外界很难评判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因此难以产生民事诉讼的要求。<br>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就没有规定注册会计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只是简单规定了其要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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