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存货的盘盈和盘亏
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后,如果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进行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企业发现存货溢余后,未按规定将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而是将其私分或私自出售后私分货款或将货款存人“小金库”;有些企业对由于管理人员责任事故、管理不严造成的存货丢失、毁损等,将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部分作为非常损失或管理费用处理;还有些企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将企业的存货私分或送给相关业务单位并将其因此减少的部分在盘点时挤入盘亏中,作为企业的损失或费用处理;有些企业对盘点后发生的盘盈和盘亏长期挂账处理,造成账实不符。
4.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增值税处理不正确
企业存货在储存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增加了增值税的抵扣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其在购进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存货实际成本一起计人营业外支出。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未按规定的办法执行,从而增加了增值税的抵扣额,达到了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5.有意扩大或减少商品削价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和标准
企业有意扩大或减少商品削价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和计提标准,增减当期商品销售成本,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
6.企业存货占压期长、占用资金数额大,结构不合理
存货在储存环节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结存量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存货的特性,它应保持流动性、结构合理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占压期比较长、占压资金比较多,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使存货成为事实上的长期资产;在存货构成上不够合理,质次价高、冷背积压、假冒伪劣存货占的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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