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一个“ought to be”的问题,或者是一个能够还原为“to be”形式去解释的问题。为什么要局限于这两种选择?无论是固执于“ought to be”还是“to be”的解释格式,或者干脆像维特根斯坦那样否认伦理学的可能性,这些方式都是盲目的。
虽然伦理学不是一种劝导,但也不是以事实作为问题,不是为了作出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定,而是以存在的未来性为提问对象,并就接受不接受某种存在的未来性作出决定。生活事实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未来性不是自然运行的结果而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所以伦理问题关涉的不是存在现成性而是未来性,而对于人类生活而言,现实只是未来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我们本来就不能指望通过事实描述或还原来说明伦理问题。休谟关于ought to be不能由to be来解释的理论确实有效。
当然这并不是说伦理学只是一种对现实的批判,否则无非由tobe又回到了ought to be。尽管凡是现实的都是令人不满的,但对现实的批判或者说ought to be的主题永远只是伦理学中的次要问题,甚至是边缘的伴随性的问题。伦理学与愤怒、逆反、孤立、嫉妒等激进情绪无关,也与同情、怜悯、宽恕等温和情绪无关,总之与各种引起“应该这样应该那样”的心理情绪无关。感情用事或许是好的生活态度,但却是坏的理论态度(这两者经常被颠倒使用,其危害就像当某人需要实际帮助时我们给他以同情,而当他要独立行事时我们却又插手)。心理感觉确实是引起伦理行为的一种原因(cause),却不是决定伦理行为是否正当的理由(reason)。用原因来代替理由去进行论证,显然是不可以的。
一种真正有意义的伦理学在分析问题时是现实主义的,但在表达希望时则是理想主义的。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正因为生活事实是一种特殊的事实,生活事实所蕴涵的问题便是单纯的“to be”格式所无法完全容纳的,或者说,生活事实与世界存在不同,它是由人的意志所影响的行为,这一点使得生活事实不像世界存在那样只是一个被给予的存在(thegiven thing)而是一个给予性的事实(the fact of giving),它具有比现实性更多的性质。这种多出来的性质就是生活的建设性或设计性。显然,建设性或设计性是生活事实的特色,因此建设性是生活事实最根本的性质。
展开
——季羡林
认真思考、深入钻研是赵汀阳的主要特色,其学术水平、态度和风格绝非时下一知半解即夸夸其谈者所可比拟。
——李泽厚
通过“可能生活”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展开,本书走在了现代伦理学研究的前沿。
——陈筠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