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是价值问题上的重大难题之一。任何牺牲公平求得效率或者追求效率而牺牲公平的片面做法都是错误的,过度的公平往往会损害效率,最后也就损害了公平本身;反之,如果效率优先,又会使得机遇更难于平均分配,贫富分化的加剧势必必然,公平无疑会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我们认为,法律需要确认效率优先,坚持发展的前提;同时法律还必须坚持公平,以自己特别的方式来保证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使得社会既有效率又有公平。②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首先落实在立法上,立法确立好生命科技犯罪与生命行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之作出合理界分才具有可能性。
(三)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是指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以较轻的刑事责任方式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要用较重的刑事责任方式。③具体而言,刑法谦抑性包括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最后性、刑法的有限性和刑法的宽容性内容。刑法是抗制犯罪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也不是决定性的手段。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罚。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手段更为理想,只有在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够强烈,有使用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罚。
生命科技犯罪本系行政不法行为,因其具有与刑事不法相当的较高的法益侵害、行为危险和伦理可责难性,立法者才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并根据相当性原则和刑事不法的应受刑罚性的判断标准而将其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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