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发轫于美国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金融学界乃至于整个经济学界对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热烈讨论。美国、英国等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纷纷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方法进行检讨,以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8年4月发布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GFSR)认为私人部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金融部门监管都滞后于迅速的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导致过度冒险、担保薄弱、期限错配和资产价格通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2010年7月美国总统签署自20世纪大萧条以来力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提出了创立一个跨机构的委员会以控制经济中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对于对冲基金和信贷评级机构的管理、建立金融消费监管机构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金融机构是金融创新的主体,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如AIG、雷曼兄弟公司,或破产倒闭或需要政府救助,成为美国及全球金融危机的标志性事件,这不能不使人们将关于金融危机的讨论聚焦于金融机构。近年来,关于金融机构盼讨论很多。如有的学者认为,影子银行迅速发展,几乎包揽了大部分的金融创新,而金融监管部门忽视了对它们的监管,是造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的学者认为,美国l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使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而金融监管仍采取双重多头的传统模式,不能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是造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有的学者认为,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将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以至“太大不能倒”迫使政府不得不采取某种救助措施,金融监管的困难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迅速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同时使金融危机可能在全球范围迅速蔓延。此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也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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