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政府干预往往成为政府服务的障碍,西方公共管理改革的弱政府选择,就同遏制政府失灵的意图相关。政府社会管理是政府服务社会的必然要求,由于其干预力度较大,为保证社会管理体现社会服务,必须使社会管理从总体上表现为民主治理的形态,但治理不能等同及替代管理,政府社会管理的特定职能及权力特征,使得其服务内容同管理形式的相容平衡,还需通过同民主治理适应的管理优化得以实现。
社会管理创新明确了“政府负责”的政府定位,即政府只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才能在社会管理中真正服务社会,同时也使民主治理格局中的责任控制成为社会管理政府控制的基本途径,这种控制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外部控制同内部控制的统一。民主治理的各方主体对政府管理权力的制约,提供了政府控制的基本保障,但还需要政府自身管理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政府机构设置、人事制度、权力分配、运作流程等管理要素,都要围绕责任承担进行改革优化,尤其是要注重社会管理责任的特殊性。其次,它是结果控制与过程控制的统一。建立完善通过民主治理实施的问责制度紧迫重要,这种结果控制与过程控制的紧密结合,还需要在政府内部的管理机制中体现出来,并与民主治理机制相衔接。再次,它是法治控制与德治控制的统一。对政府的外部责任控制必然要求民主治理的法治运行,政府也要在此前提之下围绕责任控制完善自身管理的法治运行机制,但同时更需要依托民主治理来强化政府道德建设,尤其是要提升公务人员的道德理性。
社会管理创新所要求的管理重心下移,是将政府置于治理架构之中,政府运作机制融人民主运作机制,因而管理性同受控性的冲突必然凸显出来,政府必须以积极主动的服务姿态解决社会问题,得到理性认同,它要求政府道德教育的强化、责任压力的利用,规范层次的提升,但还需要将服务姿态同体现服务的管理内涵相统一,使之成为完善政府行为规范的重要标准。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所要求的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关心感化、细致深入、融合认同等要求,能够减少权力强制,得到良好效果,但同时它也强调和重视法治的理性权威和刚性约束,以恰到好处的管理权力进行必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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