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概念,并且指明了这个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方向和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按照从低级向高级的逻辑递升顺序排列为:社会生活价值观、经济价值观、政治价值观、伦理价值观以及核心价值观。其中,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涵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涵盖了社会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规定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既体现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又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和总体布局,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的统一,是我们所遵循和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地方在于对社会弱势阶层的自觉关注,在于主动防范国家政权成为强势阶层和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在于自觉运用国家政权保护和帮助弱势阶层,始终追求社会的和谐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和谐应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发展,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表述。只有兼顾自由、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才是社会主义①。
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非常密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实现社会和谐,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也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文化条件。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条件。一个社会要有序发展和保持稳定,除了建立组织和制度来保障社会成员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之外,还必须形成自身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观察世界、判断事物的基本标准。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取得全社会广泛而深刻的价值认同,可以使人们超越民族、血缘、语言、习惯、地域等方面的差异,消除彼此之间的分歧和隔阂,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团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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