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基于本国区域协调发展的考虑,欧盟各成员国很早就已经开始在本国范围内实施各自独立的区域政策,并开展了一些较小范围和较低层次的区域发展合作。欧洲经济共同体在成立之初也为改善区域发展差距问题采取了一些联合的应对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政策和措施尚未形成统一的系统。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欧洲各国由于普遍面临严重衰退、滞胀和财政困难,区域政策在各国受重视的程度下降。但恰恰是在这一时期,共同体层面的区域政策得到了快速发展:它根据区域内整体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利用共同体的协调手段,干预和统筹各成员国区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此外,还设计并提供了一系列财政基金和金融扶助等多项公共产品,以矫正共同体内部日益扩大的区域发展差距现实。因此,通过区域政策的适度干预来消除市场一体化对落后地区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整个共同体的协调发展,乃是欧洲经济一体化深化和扩大的客观要求。
一般来说,欧盟的区域政策始于1975年欧洲区域发展基金的设立。共同体诞生初期,在欧洲层面上并没有专门的区域政策的提法,直到1975年欧共体委员会向部长理事会提交了《欧洲区域发展报告》并获得批准,从而第一次在欧共体官方文件中正式确立了全面的共同体区域政策概念。虽然这一政策理念已经提出,但当时的欧共体并没有将区域政策全面提升到共同体战略的高度,这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早期的欧共体各国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力量期望很高,特别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欧共体各国之间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消失大大地促进了成员国的相互贸易以及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得人们对经济发展的前景过于乐观,认为可以通过内部市场来缩小区域差距。其二,欧共体当时对区域差距的关注主要还是集中在国家层面,这就使得区域政策的实施只限于各国对其自身区域差距进行调整,而缺乏共同体层面对区域差距进行干预的整体性政策。其三,当时的欧共体各国还面临着建立关税同盟以及共同市场这两项艰巨的主要任务,其对于区域发展差距问题的政策考量暂时居于次席。因此,虽然人们也意识到区域发展差距带来的问题,但在当时这也只是次要的问题。在完成关税同盟和内部大市场建设之前,区域发展问题只能让步于这两个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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