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仓储合同的种类
仓储合同也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做出不同分类。不同种类的仓储合同具有不同的种类特征,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普通仓储合同和指令性仓储合同。
普通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普通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
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
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工业仓储合同、农业仓储合同、商业仓储合同与其他仓储合同。
3.按仓储经营方式分类
根据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与仓储多种经营。
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将原物返还于存货人。该仓储合同的仓储物为确定物,保管人需要原样返还。一般保管合同特别重视对仓储物的特定化,且保管人严格承担归还原物的责任,包括仓储物在仓储期间自然增加的孳息。本引导案例中NJ公司和WH储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即为一般保管仓储合同。
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上例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若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大米,取回时只要是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即可,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这种仓储方式常见于粮食、油品、矿石或保鲜期较短的商品的储藏。混藏式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确定种类物,保管人严格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承担责任,且没有合理损耗的权利。混藏式仓储合同具有保管仓储物价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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