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检验:法律实践
法的价值的外在评价标准是指效果标准,即通过法律实践,用实践后的效果来评价法律的价值。这种评价标准通过法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反响,法律被实施的程度,法律实施的效果反映出来。要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作出客观评价,就必须了解金融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度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如前所述自由竞争、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法的价值追求,那么金融监管法所制定的监管目标、监管措施就必须与该价值相吻合,这是对价值的法律实践检验。为了便于论证,本书拟从银行监管法的视角来分析。
(一)金融监管法价值在银行监管目标中的体现
从银行监管目标来看,世界各国关于银行监管的目标表述有所不同。美国《联邦储备法》第1条表明该法目的之一是“在美国境内建立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具体内容是:维护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为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服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允许银行体系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将金融业务有所变更.德国的《信用业法》第6条授权“联邦银行监督局监管所有的信贷机构,以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营和国民经济运转的良好结果”。Et本的《普通银行法》第1条规定,“银行监管是以银行业务的公共性为前提,以维护信用、确保存款人的权益,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进行,为银行业务的健全而妥善地运营,并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为目的”。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综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大致为以下几点:(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2)保护存款人利益;(3)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促进银行体系公平有效竞争。
这些监管目标正是金融监管法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价值的充分体现。因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直接体现了对金融安全的价值追求;促进银行体系公平有效的渍争正是自由竞争价值的体现;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自由竞争与金融安全来得以体现,即银行业的公平有效的竞争是存款人利益的最大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则是存款人利益的长久保障。
(二)金融监管法价值在监管措施中的体现
金融市场的参加者包括国家、监管机关、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等参与者,这些主体享有权利(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是通过权利(权力)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来实现其价值追求的。
1.商业银行之间以自由竞争为价值追求。自由竞争的内涵是:(1)自由竞争是相互的。竞争只能存在多千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没有对手就不会有竞争:(2)自由竞争是自由的。只有在自由的情况下,人们才能根据自己的最大优势选择最好的方式去牟取最大化的利益;(3)自由竞争是平等的。竞争只能存在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是不存在竞争的。
自由竞争的相互性要求金融市场有多个竞争主体,而这些主体是不特定的。为此,金融业的市场准人规则,应当是透明的,其目的是允许合格者进入,而不是限制竞争者进入;自由竞争的自由性要求赋予金融主体自主经营的权利,允许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产品价格。片面强调“金融市场稳定”的利率限制措施自然会引发金融机构的非价格竞争,耗费更多的金融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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