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诉权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十条辩论原则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第五十条起诉方式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及例外第五十五条审判人员的回避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六十条调解第六十一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十二条行政诉讼撤诉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依据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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