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 [一般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承担侵害精神型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考虑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千条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千零一条 [自然人身份权利的保护]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 [生命权]
千零三条 [身体权]
千零四条 [健康权]
千零五条 [物质型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千零六条 [无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七条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法定限制]
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预防义务]
千零一十一条 [人身自由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 [决定、变 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千零一十七条 [姓名与名称的扩展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及肖像]
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的保护]
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
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期限]
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名誉]
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例外]
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考虑因素]
千零二十七条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例外]
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
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权]
千零三十条 [信用权准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及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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