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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最新修订)
0.00     定价 ¥ 5.00
威海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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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4028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
  • 出版日期: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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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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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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