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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本
0.00     定价 ¥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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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745851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 出 版 社 :
    法律
  • 出版日期: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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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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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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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适用提要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法人公示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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