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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对比与解读
0.00     定价 ¥ 69.00
威海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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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15111
  • 作      者:
    冯刚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
  • 出版日期: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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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本书以表格的形式,按照民事法律新旧法条对照的内容,将民法典全部法条与其生效之前对应各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一进行对比,以黑体方式标注删减、新增及修改内容,使新法与旧法的删减变化内容都一目了然,并根据法律规范变化内容从实务角度对全部删减、新增及修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以帮助读者轻松学习、理解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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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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