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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
0.00     定价 ¥ 68.00
威海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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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9790875
  • 作      者:
    张要波,赵柯,夏应显
  • 出 版 社 :
    法律
  • 出版日期:
    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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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 部专门的法规,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生态环境部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逐条撰写释义,准确阐明立法原意,是法规释义的标准、 文本。本书能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导,是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 案头书。同时,书后附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立法资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 部专门的法规,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生态环境部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逐条撰写释义,准确阐明立法原意,是法规释义的标准、 文本。本书能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导,是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 案头书。同时,书后附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立法资料。《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 部专门的法规,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从六个方面构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二是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三是重点排放单位确定;四是碳排放配额分配;五是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六是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生态环境部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逐条撰写释义,准确阐明立法原意,是法规释义的标准、 文本。本书能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导,是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 案头书。同时,书后附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立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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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交易产品】
第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人员】
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分配】
第十条【征求意见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核算排放数据并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和相应权利】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交易产品】
第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人员】
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分配】
第十条【征求意见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核算排放数据并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和相应权利】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及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和交易产品】
第七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人员】
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碳排放配额分配】
第十条【征求意见的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核算排放数据并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规范技术服务机构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和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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