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人民调解定义】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待遇】
[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
[人民调解员救助]
[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
第四章调 解 程 序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第十八条【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的确定】
第二十条【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
[支持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要求】
[坚持原则]
[明法析理]
[主持公道]
[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调解程序与调解方式】
[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人民调解活动中的当事人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调解过程中预防纠纷激化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调解终止】
[调解不成]
[终止调解后的其他救济]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调 解 协 议
第二十八条【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制作调解协议书]
[口头协议]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的留存]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
[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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