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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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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2021年版】
0.00     定价 ¥ 24.00
威海市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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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21621822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
  • 出版日期: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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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根据2021年7月2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新修订,就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附有条文参见及典型案例指引,附录与土地管理法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用版)》根据2021年7月2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新修订,就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附有条文参见及典型案例指引,附录与土地管理法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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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土地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权利和义务】
[守法义务]
[检举权、控告权]
第八条【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土地所有制】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第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权属的争议]
[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九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八条【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 地 保 护
第三十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补充耕地的具体责任人的确定]
[占用耕地的单位补偿]
第三十一条【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原则及禁止破坏耕地】
第三十八条【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利用地的开发】
第四十条【未利用地开垦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的范围]
第五章 建 设 用 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
第四十五条【征地范围】
第四十六条【征地审批权限】
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公告]
[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
第五十条【支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有偿使用]
[无偿使用]
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使用土地的要求】
第六十条【村集体兴办企业使用土地】
第六十一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户一宅]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宅基地有偿使用及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方式]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七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十三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四条【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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