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指导方针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依法设置账簿】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第五条【会计机构及其人员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对会计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章会 计 核 算
第九条【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
第十条【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
第十二条【记账本位币】
第十三条【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的登记】
第十六条【会计账簿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账务核对】
第十八条【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重要或有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及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文字】
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会 计 监 督
第二十五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障会计机构与人员依法履职】
第二十七条【账实不符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会计违法检举】
第二十九条【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会计工作的财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政府部门对会计资料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依法接受检查】
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组织会计工作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会计人员的素质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严重失信会计人员终身禁业】
第三十九条【会计工作交接】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公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泄露检举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第四十七条【信用记录与分别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九条【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法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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