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 工作原则】
第四条 【 主体和原则】
第五条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 【 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 的种类】
第八条 【 的期间】
第九条 【多个违法行为的 】
第十条 【单位违法、集体违法、共同违法的 】
第十一条 【从轻、减轻 】
第十二条 【免予、不予 】
第十三条 【从重 】
第十四条 【 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违法财物和其他利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已退休人员 】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政治要求的 】
第十八条 【违反组织程序的 】
第十九条 【违反廉洁要求的 】
第二十条 【违反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等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及违规兼职等的 】
第二十二条 【侵犯服务对象利益的 】
第二十三条 【不依法履职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 】
第二十五条 【违反工作要求的 】
第四章 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 权限】
第二十七条 【办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商请监察机关支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案期限】
第三十条 【 决定书及其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回避】
第三十二条 【 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协调】
第三十三条 【 通报】
第三十四条 【立案调查期间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澄清正名】
第三十六条 【待遇变 期限】
第三十七条 【 解除】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申请复核】
第三十九条 【申诉】
第四十条 【复核、申诉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及时纠正制度】
第四十二条 【 决定的撤销】
第四十三条 【 决定的变 】
第四十四条 【 决定的维持】
第四十五条 【 被变 、被撤销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规的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规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处理】
第四十八条 【“诬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金融、文化国企管理人员违法的规范适用】
第五十一条 【溯及力】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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