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是本书的一个关键词,本书的名称就叫“历代乐论”。前面说到,所谓“乐论”,指的是古今中国人所表达的对音乐的基本认识,也就是对于音乐的议论、分析与阐释。在这里,“乐”是音乐的简称,兼包古代音乐学所说的“音”与“声”。这和《礼记?乐记》的说法有所不同。《礼记?乐记》认为:“乐”是不同于“音”和“声”的。“乐”指配合乐器或仪式的音乐,亦即通于伦理的君子之乐;“音”指成章曲的音乐,亦即通于心识的众庶之乐;“声”指不成曲调的音响, 亦即噪声或仅作用于感官的禽兽之乐。这三者有伦理上的不同。这种三分的观念,几千年来,已经深入人心,成为音乐分类的基本纲领。比如古代目录学家便把音乐典籍解散,分别归入经部、集部和子部,亦即把经部当作“乐”的部类,把集部当作“音”的部类,把子部当作“声”的部类。而在批评家那里,“乐”通常代指祭祀音乐或雅正之乐,“音”通常代指宫廷燕乐或一般意义上的音乐,“声”通常代指民间情歌或繁杂淫秽的音乐。比如所谓“靡靡之音”、“郑卫之声”,尽管都含贬义,但它们分别指的是两个伦理层级的音乐:前者指已经进入宫廷的粗鄙之声,后者则指仍处于乡野的粗鄙之声。
如果说事物的本质往往通过它的结构表现出来,那么可以说,“乐”“音”“声”三分理论是中国音乐学最重要的理论——它既显示了中国古代音乐事物的基本关系,也表明中国音乐学具有重伦理、重社会功能的特质。以历史眼光看,这种三分理论乃昭示了以下四个事实:(一)自文明产生以来,中国的记录就是以国家意志、王朝权力和主流意识形态为中心的。(二)古代中国人是以礼乐世界为中心,建构起关于音乐的认识的。(三)这个建构过程,就其实践过程而言,是先对万有之“声”进行采择,形成“君子”所享用的“音”;再利用采入音乐机构的、有组织的“音”,来建立神人共享的“乐”。(四)因此,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多样的声音世界,是因为人们的礼乐关注——从中心到周边的辐射——才进入记录者的视野的。
前记
程途编
《汉唐音乐文化论集》后记
《唐代酒令艺术》后记
《隋唐五代燕乐杂言歌辞研究》后记
《中国早期艺术与宗教》后记
《中国早期思想与符号研究》后记
《起源与传承:中国古代文学与文化论集》续后记
《隋唐音乐及其周边》后记
《从敦煌学到域外汉文献研究》后记
《中国音乐文献学初阶》增订本后记
《经典之前的中国智慧》后记
桃李编
《中国戏剧的早期形态》序
《<悉昙章>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序
《中国中古维摩诘信仰研究》序
《两周诗史》序
《周秦时代<诗>的传播史》序
乐志研究三种合序
《<清史稿>乐志研究》序
《宋代声诗研究》序
《乐府歌辞述论》序
《<乐府诗集>版本研究》序
《<乐府诗集>成书研究》序
《唐代乐府诗体研究》序
《游艺:清代琴乐文化生态系统研究》序
道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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