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汉语权利”向“和化权利”的变异和回归
一 “汉语权利”的确立及其进入日语法学初期的主流地位
二 “和化权利”在日语法学中的出现和发展定型
三 “和化权利”返流汉语法学和清末、民国对它的承袭
四 当代汉语法学沿用“和化权利”的情况
五 回归“汉语权利”,吸纳“和化权利”
第二章 变迁中的当代中国法学核心范畴
一 以“和化权利”或“权利义务”做核心范畴的传统定位及其获认同范围
二 以权利权力为重心之认识倾向的形成和发展
三 考虑核心范畴定位宜超越权利义务和权利权力
四 几点小结
第三章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初步构想
一 当代汉语法理学基本范畴的改进方向
二 实践法理学选定基本的法现象的标准和范围
三 实践法理学从“权”入手的法现象认识方略
四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展开方式
第四章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
一 清末民初汉译日语法学教材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
二 民国时期法学沿用“和化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情况
三 “和化权利”作为核心范畴在当代汉语法学中的复兴
四 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和化权利”与当代法律实战
五 汉语法理学核心范畴应然的选择依据和范围
六 几点小结
第五章 再论汉语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一 集中体现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语言符号
二 从核心范畴看现有法现象解释体系脱离法律实践之情状
三 回归法律实践是法现象解释体系创新最基本的要求
四 形成良好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第六章 从尊重传统到反映当代法律实践
一 汉语实践法理学的由来
二 引领实践法理学形成现象解释体系的“绝对方法”
三 实践法理学以“权”和“法权”担纲的根据
四 继续推进“5+1+1”基本范畴体系
五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相对优势和正当性
六 简要的小结
第七章 权利、权力、义务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标准
一 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权利、权力、义务
二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基本概念观
三 衡量法学基本概念合理程度的通用尺度
四 运用三个尺度助推汉语法学基本范畴的更新
第八章 当代公共财产生成权力的机理
一 单纯型国家的公产体量及其向权力的转化
二 复合型国家激增的公产与权力体量的关系
三 两种形态公产在权力生成过程中的地位差异
四 公共预算中集体最终消费支出生成的权力
五 公共预算中个人最终消费支出生成的权力
六 几点小结
第九章 当代我国财产与权力权利之关系
一 我国国有财产及其权力生成路径
二 我国个人财产及其权利生成路径
三 证成财产向权利、权力转化假说须回应的理论问题
第十章 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曲线
一 实践法理学视角下的拉弗曲线
二 拉弗曲线与法权分配的相关性
三 表达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关系的法权曲线
四 法权曲线标准图形的技术特征
五 标准图形揭示的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关系原理
六 与不同权力率/权利率对应的法权曲线
七 对法权曲线的进一步阐释和总结
第十一章 对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商榷意见的综合回应
一 法权概念必要而适当,舍此别无更好选择
二 义务重要性低于权利权力的判断符合客观实际
三 权利权力识别新标准有巨大理论优势
四 权力一词的外延控制在实在法限度内更合理
五 确立权和剩余权概念是名与实相一致的要求
六 对权利权力的财产内容的认识有待继续深入
七 几点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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