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行政权力配置与运行研究》:
(三)运行中的执行偏差
在行政发包制的环境治理体制下,环境法律及政策的实施、执行出现了相当多的“偏差”。环境治理的突出特点是,其检测技术、统计要素、监测信息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不对称性和模糊性。信息的不确定性一般是指某个特定主体已拥有信息与达到特定目标所需信息之间存在差异。信息的不对称性是指双方主体之间所拥有的信息是不相对称的,通常甲方对自己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等拥有更多的信息,而乙方对所要获得的甲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拥有更少的信息。“信息的模糊性指在同样信息条件下人们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例如,即使面对水样的同一测量结果,人们的解释也可能是不同的。测量出的水样超标,可以归咎于监管不力,可以是测量工具或技术的缺陷,也可以是不可控自然力量导致。这些不同解释取决于多重因素,如个人或组织利益、以往经验和人们在组织科层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等。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模糊性的问题并不会因为信息的增加而得到解决,因此针对信息不完备问题采取的对策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针对信息不对称情况而采取的激励设计也难以奏效。在环境治理领域,尽管环保指标由中央政府层层下达,但下级政府同样具备不容小觑的谈判能力。与中央政府相比.基层政府拥有更多的地方污染状况、原因以及自身执行的努力程度等多种信息,这极大地提高了地方政府在博弈过程中的谈判能力。地方政府在考核标准、工作负担、责任承担、财力配置等方面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具有信息优势。地方政府通过上下级之间正式的信息传递与非正式的勾连关系来获得更多的操作空间,或者为执行不力提出自圆其说的解释。
地方政府的执行“偏差”大体上有三种情形。第一,由于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制定的环境法律、政策对基层政府的地方情境不适应,基层政府采取“变通”策略来达到上级要求。“变通”策略形式上违反了上级政府的指令要求,但这些策略使得基层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完成分配的环保指标,反映了执行过程的灵活性。有学者称之为“良性违法”。上级政府对此类变通一般不予追究,甚至暗中支持或者公开试点。第二,由于地方的实际困难程度,基层政府即使采取了强硬的执行措施也无法按时全面地完成环境指标。基层政府的此种偏差可能得到省级政府的同情从而淡化处理,并且在省级区域范围内调剂相应指标以保护付出努力的基层政府。此时,管理方以行使自己的激励分配权来重新评判代理方基层政府的努力程度。第三,出于经济发展、地方利益等因素,基层政府执行不力导致环境指标无法完成。基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现实,省级政府与基层政府共谋实施弄虚作假行为以掩盖问题,确保中央政府分配的指标“如期”完成。在“行政发包制”中,一般认为第一种情形是合理的,因为其符合中国国情多样性的特点,可以产生实际有益的社会效果,但其不符合法治精神。第二种情形有其现实的无奈性.省级政府的做法是通过其掌握的激励惩戒权来维持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从而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保存基础。只有第三种情形才真正违反了中央政府环境治理法律、政策的要求。
中央政府为了纠正环境治理中的地方性偏差,主要采用两种机制。这两种机制即是“当代中国政治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稳定重复的重大现象——集权与放权的交替往复,整顿治理的运动型机制,绵延不断但收效甚微的政治教化活动,举步维艰的科层政府理性化和法制建设发展”。其一,在常规型科层治理机制内,中央政府将考核验收权、激励惩戒权作为具有可变性的权力范畴,中央政府不定时回收权力以对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例如,原环保部不定期派出督查组或类似机构检查地方政府执行情况。加强行政问责制,将激励和惩罚结合起来。运用“项目管理”的运作模式促使基层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公共投入,为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提供配套资金。但此种方式治标不治本,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或许能改变一时之状况,一旦权力下放,“偏差”又死灰复燃。其二,中央政府启动运动式治理机制,即通过政治动员的运动性方式和渠道来贯彻落实迫切需要实现的政策意图。当常规型治理机制无法有效运作时,中央政府往往采用大张旗鼓、制造舆论声势、全民动员的运动式治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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