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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7辑(总第13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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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926716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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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的编辑特色。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优秀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优秀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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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第7辑(总第137辑)》: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行贿罪,但是并未确定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首次提出“谋取非法利益”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随着“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概念的提出,理论界和司法部门一直在不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解读。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论争议
  在刑法理论上,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几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非法利益说”,与1997年《刑法》的规定相对应,将不正当利益等同于非法利益,即不正当利益是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取得的利益。第二种是“不应得利益说”,在非法利益的基础上,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扩大至其他不应得的利益,该种理解仅扩大了“非法利益说”的范围,但仍然主要着眼于获得利益的不正当,而对其手段不予考虑。第三种是“手段不正当说”,该理解主要着眼于获得利益的手段、方法不正当,而不考虑其所获得的利益是否正当。《办理行贿案件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包含了“不应得利益说”及“手段不正当说”。
  (二)司法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演变
  1997年《刑法》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后,对其的理解经历了从模糊到相对明确再到明确的认知过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以认为该解释是将不正当利益解读为非法利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1999年通知中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扩大为所有“规章”,并且将违反行业规范谋取的利益也认为是不正当利益;2012年的《办理行贿案件的解释》第十二条再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了扩大解释。
  (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
  根据《办理行贿案件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应得利益。即谋取的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的。行为人本无获得该利益的资格,而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获得该种利益。在建工案件类,具体表现为,如行为人并没有参与招投标的资格,而通过向相关责任人行贿,篡改其资质资格,从而参与招投标,并进一步取得利益的情况。二是手段不正当利益。即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但其通过不法手段取得该利益。手段不正当利益又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如行为人本身即具有参与招投标的资格,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从而取得建设工程。第二种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如贿选等。
  结合本案,被告人在取得BT建设项目后,通过行贿手段,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及“三重一大”政策规定,通过借款形式提前支付工程款,绕开BT项目建设要求的先期出资义务,从中获得的利益属于手段不正当利益中的第一种情况。
  (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外延
  《日本刑法》规定:“行贿罪是通过向公务员提供、提议提供或约定提供贿赂,侵害公务的公正执行的犯罪。”《法国刑法典》第443 -1条中的规定,也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定罪的必备要件。美国联邦刑法、我国香港刑法也未在行贿罪相关犯罪中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国虽然要求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但从1999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合发文中可以看出,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在不断扩大。2003年,陈兴良教授提出:“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利益本身虽然正当,但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该观点与2012年《办理行贿案件的解释》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是吻合的。由此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比“谋取非法利益”的外延更加宽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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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题策划·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黄克峰等
环境污染纠纷公益诉讼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能提供依法应持有或者有证据
证明其持有的环境信息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常州市鼎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训斌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民事赔偿主张范围可适度超出
刑事诉讼认定的案件事实
涂华清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生态修复资金制度在个案中的创新运用
韩英涛、刘志伟、赵宇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修改企业安装的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系统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行为的认定

二、案例精析
刑事
张贵全行贿案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陈田伟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未遂等情节的认定
张家祥等诈骗案
——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行为人的犯罪着手时间的认定
王鹏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司法认定
民事
邓平英等诉唐建华、李平等生命权纠纷案
——承揽人上门作业时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研究
宜黄县尖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西鑫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石某、殷某某诉北京东方博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精神病女性及其配偶的生育权保护
李鑫、周秀娥与沈晓勤、庞粉清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物抵债不能以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
罗伯特瓦格纳娱乐有限公司诉吴氏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居间合同纠纷案
——诉讼外限制性自认的适用规则
商事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泛亚太信息技术研究所
(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调整型对赌协议的认定问题
罗亚文诉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平衡
许文章诉王宁新、南安三颖建材有限公司、陈灿辉、第三人吴利民
股权转让纠纷案
——为保证债权实现而创设的股权变更登记之效力认定
Bright Morning Limited与宜兴乐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纽约公约》的适用
知识产权
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专业领域使用非通用术语宣传“引人误解”的认定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等
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营者销售与知名商品近似名称、包装商品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
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诉韦永换、黄作容、广州市越秀区潘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存在刑民责任交叉时的处理
与责任认定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分别传播同一作品的行为
不属于同一侵权行为
行政及国家赔偿
济南海满航商贸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
——销售不合格食品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认定与执法机关
裁量权把握
孙兰凤诉天津市河西区规划局、天津市规划局、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
海军研究院海洋环境研究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案
——授益性行政行为因涉及公共利益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不宜撤销
赵爱香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诉请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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