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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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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
    9787510215032
  • 作      者:
    时方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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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时方,男,1988年3月生,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在《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江苏省社科基金等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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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品描述当前经济犯罪涉众型特征明显,对国家整体经济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安全都造成严重侵害,不幸身陷其中的被害人是尤其值得关注的研究点。相较而言,传统刑法主要从犯罪人一方对犯罪构成要件解析,犯罪结果也往往被认为是由犯罪人单方面实施完成,被害人只是消极承受者,由此忽视了被害人一方在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中的地位以及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经济犯罪中存在数量众多的被害人群体,并且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尤为明显,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经济犯罪领域共同主导着犯罪的走向以及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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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
  (三)经济犯罪被害人呈现被害“自愿性”
  众所周知,经济生活领域充满投机与危险,其风险及受损害程度要高于一般生活中的受害风险,这也是经济生活领域区别于日常生活领域最主要的特征。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经济交易行为的高危属性并涉足其中时,本应产生相应风险防范意识并采取一定程度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的经济交易行为存在巨大的风险甚至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投入其中,则违背了经济活动领域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此种盲目投机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本身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例如,在当前发生的集资类犯罪,产生了数量众多的被害人群体,很多被害人基于贪利心理驱使,只是盲目追求高额利息回报而不顾集资行为背后的高风险,最终造成血本无归的重大财产损失,有些被害人甚至因为巨额损失跳楼自杀并导致家破人亡的后果。一方面,这些被害人有值得同情的一面,需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来对被害人进行相应救助,挽回被害人受损失的财产利益;另一方面,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与被害人对风险防范的疏忽与放任心态有关,其自身对于被害后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样,在某些情况下,被集资者在已经明知行为人正在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并且存在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风险时,为防止行为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收回自己先前投入的本金,继续向其中投入资金以套取更多储户资金的行为,更反映此类集资犯罪被害人过错程度之深,在已经被害的情况下为使集资行为继续运转下去主动参与、积极推动集资行为,实质是对犯罪起到纵容甚至推波助澜的作用,自愿成为被害人。此外,还有观点指出,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考虑,防止集体上访及其他群体事件的发生,有时会从财政资金中拿出部分款项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做到安抚被害人的目的。这种做法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但也会给部分被害人带来误解,认为有政府作为支撑最起码不会赔,能赚到高额回报更好。因此,此类被害人已不再是简单的“被骗”,而是自愿地把钱投到犯罪分子手中,成为“自愿被害人”。①
  (四)经济犯罪被害人认定隐蔽性
  受传统经济刑法观念影响,人们往往认为经济犯罪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破坏,忽视对其中受到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关注与保护,对犯罪打击的重点也不像自然犯那样对于被害人产生额外的关注与怜悯之情。加之经济犯罪涉及领域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高明,被害人不易辨别,更容易忽视对该领域被害人的关注与考察。如传销组织犯罪中,开始被吸收骗人传销活动的被害人后来又开始招募新的下线人员,能否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存在争议。对于非法集资犯罪同样存在此种认定情形,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员同样将自己的钱财交给了更上线的集资人,其财产损失能否作为被吸收存款的被害人认定,不无疑问;上述情形都是行为人开始时作为犯罪的被害人,存在财产方面的损失或被骗风险,但随着犯罪活动的推进又成为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与帮助者,帮助犯罪活动继续实施,因此被害人的身份性质发生转变,这些人能否作为被害人认定、其受损的利益是否值得保护都存在疑问;还有很多案件存在多方主体都面临经济上损失的风险,但认定谁是案件中真正意义上的刑法被害人,需要厘清其中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以确定最终刑事法律关系中受损害的对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贷款诈骗罪中存在担保或担保人的情形,究竟最终面临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是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还是合同受骗方是被害人,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实务认定过程中都存在争议与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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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一
序二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经济犯罪被害人基础理论阐释
第一节 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概念起源
二、境外关于经济犯罪的刑法学概念
三、我国经济犯罪的内涵及外延
四、经济犯罪“超个人法益”属性辨析
第二节 经济犯罪被害人的内涵
一、经济犯罪被害人含义
二、经济犯罪被害人特征
第三节 被害人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一、被害人在刑事领域的地位变迁
二、被害人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分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被害人教义学与经济犯罪被害人认定
第一节 被害人教义学理论的运用
一、被害人教义学的实质内涵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
三、被害人教义学的运用对象——互动关系犯罪
四、被害人教义学在三阶层体系中的运用
五、被害人教义学在我国经济犯罪中的运用
第二节 经济犯罪被害人认定
一、经济犯罪被害人认定的类型化路径
二、经济犯罪被害人存在性考察
三、法益侵害视角下经济犯罪被害人分类
四、单纯侵犯经济秩序的无被害人犯罪评述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侵害个体法益为主的经济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害人认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范保护目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益侵害的实质解
释——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具体展开
第二节 知假买假行为被害人认定及作用分析
一、知假买假行为被害人认定概说
……
第四章 侵害社会法益为主的经济犯罪被害人
第五章 经济犯罪被害人制度完善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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