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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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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
德清县图书馆
ISBN:
9787519731113
作 者:
法律出版社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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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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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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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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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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