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明讲稿》:
(一)关于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我们今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包括党与政府关系在内的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完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所应解决的首要问题。所谓“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实际上就是党起领导核心作用,对整个国家的政治运作进行控制和协调。具体体现在: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坚持依法治国方略,通过法定程序主导立法,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管好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通过他们的行为,体现党的作用;坚持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等。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党委做出了积极探索,即地方党委领导人大、政府以及政协内党组并通过党组的工作来贯彻党委的意图。人大、政府、政协三个党组对党委负责,凡应提请党委讨论的重大事项,分别以党组的名义上报党委。党委履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上,在工作推进中着力于思想和组织的保证。
2.正确处理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
我们党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来处理国家事务。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的法律规定。然后,党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表制民主在我国国情下的体现,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与其他国家宪法相比较的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它明确规定了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所以,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要抓住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根本,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代表的权利、代表大会的权力等,都按照是否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进行不断完善,并具体化成一系列可操作的制度、机制和措施。要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成为反映人民意志的根本途径,成为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
3.科学规范党委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是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组织。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划分、运作方式等必须有一定的规则,并逐步形成一套体制和机制。如何使这套体制和机制更好地运行,更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的科学管理,涉及的就是执政科学性的问题。和其他国家相比,我们遇到的问题有自己的特点。我们遇到的一个很大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这一关系,是制约执政效率的重要因素。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运作模式的设计初衷,就是要比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模式更有效率,就是想克服西方分权制衡模式带来的互相扯皮、效率低下的弊端。但是,实施的结果却是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体制的高效率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政府和党委之间的某些职能不明确、不协调,直接影响了党的执政效能的提高。因此,理顺党和政府关系,也许可以从完善党控制政府的方式着手。在政党政治中,执政党控制政府是天经地义的。但我们的问题却出在:同一个权力由两个甚至多个主体来行使。这一矛盾,很容易在权力运行中导致“紊乱”和“内耗”。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