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杠杆条件下的投融资政策协调》:
面对严峻的投资形势,需要中央和地方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短期支持性政策等多方面做出努力来应对。就中央层面而言,近期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序加快基建投资。
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资产出售、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加快政府资产和融资平台资产处置并回收资金,及时偿还到期债务,腾挪更多举债空间,为推出更多优质PPP项目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城投债券及专项债券等创造条件。
由中央财政部门出面组织PPP项目库内部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预期能够产生现金流的项目,如收费公路等,调整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或使用者付费项目,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以调出项目库以专项债等方式融资,减少对PPP项目库政府付费项目指标的占用。
为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差距,建议综合考虑地方财力增长和中央转移支付等因素,阶段性适当放宽地方政府PPP项目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支出比例不超过10%的限制,为地方政府启动新增PPP项目创造条件。同时,为引导地方政府强化基建投资回报意识,中央财政可以考虑优先支持一批地方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基建项目。
由中央出台统一意见,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尽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具体资产与负债的对应关系,并进行动态更新,,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确保地方财政安全。
第二,支持地方开展高质量产业投资。
加强中央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产业项目合作。根据央企和地方的具体产业发展定位及现实条件,支持,央企更多项目落地中西部地区。建议由发改委和国资委等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央地产业项目对接活动,推动双方优势互补,加快形成先进产能。
支持优秀科学家团队到中西部创新创业。结合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政策的实施,鼓励两院院士、知名科学家团队落户中西部创业。中央提供政策支持,地方政府提供早期资金支持、工作条件和相应政策扶持。
切实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各类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效率。建立中央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和扶持性基金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在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政策。更好协调基金的政策目标与市场化运作关系,适当弱化基金增值目标,提高基金损失容忍度,不断强化基金引导作用。
对于中西部地方政府建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中央财政应支持其尽快落实政策出资,建立资金补充机制和收益再分配机制。对于主要投向公用项目和早期产业项目的政府引导基金,允许设定更长的投资回收期。对于基金管理人已经尽责但仍然发生的损失,可以酌情免除管理人的责任。由于投资期长和出现投资损失所造成的基金可投资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进行分期补充,中央政府给予补助。
支持地方建立投资项目与全国性资金市场动态对接机制。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根据国内外资金市场的动态变化和投资者偏好谋划、设计和培育投资项目,不断提升项目自身素质和市场接受度,从而提高项目融资成功率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地方政府和企业需要加强对资金市场形势分析及未来走势研判,把握市场波动规律,抓住市场繁荣期,加快项目融资工作。
第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到实处。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参与诉求,按照双赢原则支持国有和民营企.业在资本、项目、人力资源和具体业务领域开展广泛深入合作。国资管理部门减少对具体企业混改方案的干预,尊重民营企业的参股权和控股权,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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