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断的一罪研究》:
本书认为,对连续犯的界定,也即认定某种犯罪事实构成连续犯,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第一,关于连续犯的主观方面。德国刑法学者施特拉腾韦特,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王觐、林山田教授对连续犯的定义以及台湾地区“刑法”对连续犯的规定,都没有涉及连续犯的主观方面,而只是从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的性质来认定连续犯。
日本刑法学者川端博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要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犯意之连续或继续,才能成立连续犯。陈子平教授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应该是基于单一的犯意。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连续犯的主观方面有四类意见:一是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应该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二是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应该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三是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要具备连续的同一犯罪故意:四是只要求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出于连续的犯意即可。
由此可见,在连续犯的主观方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应该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连续犯在主观方面只要出于连续的犯意即可。
第二,在连续犯的客观方面。施特拉腾韦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数个同一性质的不法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由于存在精密的内部和外部联系,而被认为是一个犯罪,就可以认定成立连续犯。王觐则认为,行为人只要反复实施的数个独立成罪的同种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一个犯罪,就成立连续犯。林山田教授认为,连续犯是按照自然的观察的一系列的个别行为,被在刑法上评价为法的单数,为了避免对这些行为按照实质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罚,就成立连续犯。川端博教授和陈子平教授认为,连续犯的客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连续实施了在场所上、时间上不接近,但是相当于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连续犯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都应该独立成罪,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要求都独立成罪。
由此可见,在连续犯的客观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者认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在整体上应该具有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的客观特征。而我国的学者则持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都应该独立成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并不要求都独立成罪。
第三,关于连续犯侵犯的法益。学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川端博和陈子平教授认为,连续犯的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是同一法益。而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学者们都一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在客观上应该触犯同一罪名。在什么是同一罪名的内部还存在多种不同的说法,如同一法益说、同种法益说、同一罪质说、同条罪名说、构成要件说等。
第四,关于连续关系。学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只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连续犯罪的决意或同一的犯罪故意,就足够成立,而不用从客观上对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进行考虑。二是客观说。该说认为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不应该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连续意图或者同一的犯罪故意为标准,同时对主观方面的判断无法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去探知,而刑法中对行为意思的认定,必须借助于客观情形的判断。因此,判断连续关系的有无应该按照客观行为的特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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