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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库存
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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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图书馆
  • ISBN:
    9787519748609
  • 作      者:
    汪明亮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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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代表性著作包括:《公众参与型刑事政策》《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犯罪生成模式研究》《“严打”的理性评价》《道德恐慌与过剩犯罪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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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从现代国家对犯罪作出反应的系列理念和实践的角度,可以把犯罪控制模式分为福利模式与刑罚模式。前者建立在人道主义基础之上,后者则建立在惩罚主义基础之上。犯罪控制模式的选择,必须考虑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条件。在肯定当今中国犯罪控制模式向福利模式转向的意义的同时,也要警惕刑事法理论界对福利模式的过度化追求。中国在转型时期的理想犯罪控制模式应该是守底限的刑罚模式,即在强调刑法惩罚性的同时,还必须追求低限度的公正。守底限的刑罚模式的具体制度设计是:坚守刑事立法领域的刑罚模式并防止其限缩化;坚守刑事司法领域的福利模式并防止其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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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第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对证据制度予以完善。一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四是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三,完善辩护制度。一是明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方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三是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四是明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五是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六是关于律师免除作证义务及例外情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肯定了律师有免于作证的权利,并且根据维护国家利益的要求作了一些例外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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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研究的缘起
  二、何谓犯罪控制模式
  三、研究价值及研究现状
  四、主要内容
  五、主要观点
  六、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七、学术创新和学术价值
上篇 20世纪后期美国犯罪控制模式转向
第一章 美国犯罪控制福利模式的盛衰
  一、福利模式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福利模式的表现
  三、福利模式的退让
第二章 美国刑罚严厉革命直接表现
  一、刑事立法领域的严厉革命
  二、刑事司法领域的严厉革命之一: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三、刑事司法领域的严厉革命之二:压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
  四、行刑领域的严厉革命之一:恢复执行死刑
  五、行刑领域的严厉革命之二:罪犯的权利开始受到限制
  六、警察执法领域的严厉革命
第三章 美国刑罚严厉革命间接表现
  一、事关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重大事件
  二、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
  三、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权利
第四章 犯罪控制福利模式向刑罚模式转向之缘由
  一、晚期现代社会来临:福利模式退让的历史根源
  二、应对新的困境:刑罚模式应运而生
  三、犯罪情结:刑罚模式获得拥护
第五章 从福利模式向刑罚模式转向所带来的思考
  一、犯罪控制模式的选择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
  二、正视刑罚模式可能带来的问题
  三、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四、不该忽视刑罚模式之外的对策
中篇 20世纪后期中国犯罪控制模式转向
第六章 借鉴美国犯罪控制模式抑或北欧犯罪控制模式
  一、学习美国犯罪控制模式转向之经验
  二、反思“学习北欧好榜样”之观点
  三、区分理论和经验上的美国犯罪控制模式
第七章 刑事立法刑罚模式化
  一、复归理念淡化
  二、民粹化(民意倾向)
  三、犯罪化趋势
  四、刑罚趋严
  五、强调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
  六、主流刑事法理论界的态度
第八章 刑事司法福利模式化
  一、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
  二、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福利模式体现
  四、具体案例的处理体现了福利模式要求
  五、主流刑事法理论界的态度
第九章 后“严打”时代犯罪控制模式走向原因分析
  一、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使然
  二、刑事法理论界对犯罪控制福利模式的孜孜追求
  三、刑事立法刑罚模式与刑事司法福利模式分野之原因
第十章 后“严打”时代犯罪控制模式走向之评价
  一、后“严打”时代犯罪控制模式走向之意义
  二、中国尚未具备全面迈向犯罪控制福利模式的历史条件
  三、过分强调福利模式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之一:以证券犯罪控制对策为例
  四、过分强调福利模式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之二:其他负面影响
下篇 理想的犯罪控制模式选择
第十一章 选择守底限的刑罚模式
  一、应该划定的界限
  二、守底限的刑罚模式之理念追求
  三、守底限的刑罚模式之制度设计
第十二章 坚守刑事立法领域的刑罚模式并防止其限缩化
  一、刑事立法应适当考虑被害人的声音
  二、刑事立法应适当考虑民意
  三、适当保持犯罪化趋势
  四、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五、死刑废除不能操之过急
  六、严惩累犯
  七、严惩性侵儿童犯罪
第十三章 坚守刑事司法领域的福利模式并防止其扩大化
  一、树立零和博弈观念,平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
  二、非法证据排除应有例外
  三、预防性羁押相关规定应严格落实
  四、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应有所限制
  五、量刑指导意见与指导性案例应避免过度福利化
  六、刑事审判应适当考虑社会舆论
第十四章 余论
  一、善待犯罪控制刑罚模式
  二、积极采取刑罚模式之外的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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