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研究》:
三 自愿排除和解协议的主要特点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自愿排除和解协议已经成为ORI解决科研不端纠纷的主渠道,并逐步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通过对自愿排除和解协议的文本分析和实践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协议具有四个主要特点,即充分调查、自觉自愿、公平公开、力度适当。
(一)充分调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行政处罚
ORI在接到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时,按照联邦政府的有关规定,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研究机构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其开展照会调查(inquiry,也叫“初步调查”),以此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正式调查.ORI要求研究机构在60天内完成初步调查,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作出是否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在需要进行正式调查的案件中,通常是ORI委托研究机构来进行,由ORI负责监管其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沟通,研究机构必须在120天内完成正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交ORI,ORI审查所有的调查材料和正式调查报告。一般来说,开展科研不端举报的具体调查工作都是由研究机构来负责进行.ORI只负责审查外部调查的结论。特殊情况下,如研究机构申请要求ORI进行调查,或者研究机构不能积极开展调查,也可以由ORI来进行调查。无论是研究机构的外部调查,还是ORI的内部调查,调查组的成员多为有关领域的科学家,他们能够理解生命科学领域的各项专门工作,能够站在专家立场进行学术判断,确认是否存在科研不端行为。ORI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行政处罚。
(二)自觉自愿——被举报人自觉自愿接受协议内容,放弃上诉权
经过研究机构的外部调查或ORI的内部调查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在接到ORI的调查处理结论后,如果对研究机构或ORI的调查内容或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30天内向美国HHS下属的部内诉讼委员会(DAB:Department Appeals Board)提出诉讼,被举报人有权就ORI提出的调查证据提出质疑和进行反驳。部内诉讼委员会将听取被举报人和ORI的辩护,并做出最终裁决。如果被举报人的意见得到了部内诉讼委员会的支持,则ORI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会被撤除,不予执行。但是,如果部内诉讼委员会仍然判定被举报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则立即对被举报人或者研究机构进行处分,被举报人需要与HHS官员就科研不端行为签署自愿排除协议或自愿和解协议,同意接受ORI的调查结论和相应的行政行为。如果对于协议内容和条款的理解有困难,可以寻求法律顾问进行内容审查和条款解释,在此前提下,自觉自愿接受协议的有关排除或和解条款,甘愿接受处罚,协议一旦被双方签署,即产生效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被举报人自愿放弃了上诉权。
(三)公开公正-ORI将调查结论和行政措施通过公告、通讯和处罚栏公之于众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属于社会共有的“公共信息”,按照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由美国HHS下属的信息自由局将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并传递给大众。凡是被ORI判定为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例,其内容摘要将发表于《通讯》,并通过印刷物和网站广泛公开。但是,如果想要得到更加详细的报告全文和证据材料的话,则需要向信息自由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目的。就PHS掌握的资料而言,有些部分也是从该局获得的。ORI整理的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报告,在公开发表之前都是得到了被举报人的认可,而作为资料它们将被视为社会共有的信息资源。ORI的官方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将这些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公之于众,一是案例摘要,据此,我们可以看到被查处的科研不端行为概况。案例摘要就是自愿排除和解协议的缩写版,里面包括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及所签自愿协议的主要条款。二是通讯,ORI自1993年以来每个季度编发一份通讯,介绍本季度有关工作情况,其中包括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情况,旨在促进PHS支持项目的研究诚信,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出版,寄发到所有的PHS和其他联邦研究机构。三是年度报告,ORI每年定期向美国政府提交年度报告,汇报ORI的年度工作情况。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