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有组织犯罪定义】
第三条 【治理原则】
第四条 【工作理念】
第五条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协助、配合义务】
第八条 【举报机制】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预防和治理工作职责体系】
第十条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校园防范】
第十二条 【基层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反洗钱义务】
第十八条 【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对特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防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有组织犯罪】【“软暴力”手段】
第二十四条 【线索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调查】
第二十七条 【涉案财产的查询和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条 【羁押措施】
第三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宽处罚及非刑罚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财产刑】
第三十五条 【从严管理】【异地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七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第三十八条 【减刑假释与生效财产性判项联动机制】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涉案证据、财产保全】
第四十条 【涉案组织及成员财产状况调查权】
第四十一条 【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
第四十二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义务】
第四十三条 【特殊涉案财产保全】
第四十四条 【涉案财产审查】
第四十五条 【涉案财产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特别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 【依法查处有组织犯罪的相关犯罪】
第四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产的异议及救济】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线索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有组织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反行为】
第五十三条 【虚假举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际合作原则】
第五十五条 【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第五十六条 【司法协助及引渡】
第五十七条 【证据材料使用及效力】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保障】
第五十九条 【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十条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等及其近亲属保护机制】
第六十二条 【保护机制的具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
第六十五条 【在有组织犯罪工作中遭受伤亡人员的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第六十八条 【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 【有组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金融机构等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协助或防范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救济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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