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
第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第八条 【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范围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范围的排除】
第十三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代表人1
第十六条 【第三人】
第十七条 【代理人】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一般申请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最长申请期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复议前置】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
第二十六条 【原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等管辖】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条 【受理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补正】
第三十二条 【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 【驳回复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复议前置后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附录一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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