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有关机关和单位对监察机关的协助义务】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最高监察机关】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及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期限】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第十条 【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监督】
【监察调查】
【监察处置】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派出、派驻】
【再派出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范围】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
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管辖一般原则、提级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
【一般管辖】
【提级管辖】
【管辖争议】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
【指定管辖】
【报请提级管辖】
……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使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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