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反洗钱的定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原则】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反洗钱监督管理的分工与配合】
第六条【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总体框架】
第七条【反洗钱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八条【反洗钱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反洗钱宣传教育】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一条【举报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域外管辖】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反洗钱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十七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机关的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出入境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申报】
第十九条【受益所有人制度】
第二十条【案件移送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反洗钱监管履职】
第二十二条【反洗钱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洗钱风险评估与指引】
第二十四条【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第二十五条【反洗钱自律组织】
第二十六条【反洗钱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二十八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条【持续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及受益人身份识别】
第三十二条【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
第三十四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五条【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六条【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及控制】
第三十七条【反洗钱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措施的救济程序】
第四十条【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第四十二条【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三条【反洗钱调查的总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反洗钱调查结果的移送和临时冻结措施】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职权部门】
第四十八条【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
第四十九条【境外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条【境内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依法建立、施行反洗钱内控机制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一般情形及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加重情形及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实际后果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境内金融机构擅自采取行动和境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处罚】
第六十条【备案主体违反受益所有人制度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制定反洗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
第六十四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体】
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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