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 【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 【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 【城乡规划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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