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与基本方针】
第三条 【民营经济的定位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思想政治建设】
第六条 【行为规范】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
第八条 【社会氛围】
第九条 【统计制度】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 【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平等对待】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等对待】
第十五条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民营经济投资支持】
第十七条 【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民营经济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贷款质押支持】
第二十二条 【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融资支持】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融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与信用服务支持】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支持】
第二十八条 【数据资源开发】
第二十九条 【支持数据赋能】
第三十条 【标准制定与服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推广应用创新成果】
第三十二条 【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生产经营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
第三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反腐体制建设】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二条 【民营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海外经营的规范】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政务行为规范与政企沟通机制】
第四十五条 【规范制定程序的参与性与适应期机制】
第四十六条 【政策公开与涉企服务便利化】
第四十七条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市场登记服务便利化】
第四十九条 【人才支撑保障机制】
第五十条 【依法行政与执法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民营经济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五十二条 【监管机制与行政检查】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与纠错】
第五十四条 【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
第五十五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法律服务便利机制】
第五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海外合法权益保护】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格权益保护】
第六十条 【依法调查】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合法】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合法】
第六十三条 【禁止违法定性】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异议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六十七条 【特殊主体的及时付款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政府的保障付款职责】
第七十条 【政府合同不得随意违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行政性垄断的禁止】
第七十二条 【违反财产强制措施、异地执法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收账款的保障】
第七十四条 【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违法责任承担】
第七十六条 【禁止民营经济组织骗取表彰荣誉和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定义】
第七十八条 【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后记:让我们携手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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