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的定义】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第四条【党的领导】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政府职责】
第七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下属委员会】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义务】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居民小组】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的成员选举程序】
第十五条【组织选举】
第十六条【选举资格】
第十七条【公布选民名单】
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
第十九条【选举方式】
第二十条【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申请】
第二十二条【当选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第二十五条【工作移交】
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居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第二十七条【居民会议到会人员的组成】
第二十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
第二十九条【居民代表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条【居民会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备案】
第三十二条【开展协商】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制和工作原则】
第三十四条【居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五条【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不真实的后果】
第三十六条【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民主评议】
第三十八条【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居务档案】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日常运转经费】
★第四十二条【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
★第四十三条【协助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培训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社区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适用范围】
第四十八条【地方人大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答记者问(2025年10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25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5年10月24日)
附录二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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