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第四条 【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农村的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村民自治范围]
第七条 【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下属机构的人员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
第十二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村、支两委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资格】
[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第十七条 【村民名单】
[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投票选举的程序]
[委托投票]
……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七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电子版增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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