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领导体制和指导思想】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及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以及对其监督】
第十条【上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 第十二条【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 第十五条【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管辖一般原则、提级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及其保密规定】
★ 第十九条【谈话函询】
第二十条【与被调查人谈话及讯问被调查人】
★ 第二十一条【强制到案】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询问证人】
★ 第二十三条【责令候查】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留置被调查人】
★ 第二十五条【管护】
★ 第二十六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二十七条【搜查】
第二十八条【调取、查封、扣押】
★ 第二十九条【勘验检查】
第三十条【鉴定】
第三十一条【技术调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通缉】
第三十三条【限制出境】
第三十四条【被调查人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涉案人员移送可以从宽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调查过程中证据适用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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