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认知监狱警察》:
(一)对囚犯的分类关押、分级处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就要求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对监狱内服刑的囚犯根据他们不同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长短、改造表现以及年龄、性别和其他情况的差异实行分类关押、分级处遇。
监狱警察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囚犯采取分类关押的措施:一是根据囚犯的性别、年龄分类关押管理。例如:把男犯和女犯分别关押、把未成年犯和成年犯分别关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条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这一规定既是对囚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的体现,又是科学的分类关押制度的要求;二是根据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分类管理囚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具有较大现实危险的囚犯,如累犯、惯犯以及主观恶性大、抗拒改造的囚犯要从严管理,对危险性较小的囚犯,如过失犯、轻刑犯、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的囚犯要依法从宽管理;三是根据囚犯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类。如大多数监狱对老病残犯实行单独编队,集中关押。少数民族犯较为集中的监狱也实行单独编队,集中关押。外籍犯一般也单独关押。
在分类管理过程中对囚犯实施分级处遇,就要求监狱警察根据囚犯犯罪性质、犯罪史、刑期特别是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对囚犯进行纵向分类,并据此给予相应的处遇。我国累进制的做法是,将囚犯分为从严管理、一般管理、从宽管理三个等级或特别严管级、一般严管级、普通管理级、一般宽管级、特别宽管级五个等级。在保障基本处遇的前提下实施差别处遇,分别从警戒、监控、管束、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囚犯的分级处遇实行动态管理,监狱警察根据凶犯的动态考核结果调整囚犯的处遇等级。
(二)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本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第四十九条规定:“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通信、会见是囚犯的法定权利,是囚犯与外界进行联系、沟通与接触的重要方式,但囚犯通信、会见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行,监狱有权对其通信和会见活动进行管理和一定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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