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刊>学术文库:跨学科视野下的警学研究》:
四、增加警察执法个案化的可商谈性
警务实践贯彻的是具体的正义,即个案中的正义。抽象的、理论化了的正义总是太有争议而不能达成共识。于是,孙斯坦提出,“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非常适合于一种社会——尤其是法治社会——因为它能容纳人们在各种大是大非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根据定义,这种一致意见的优点就在于,它允许那些无法在一般性原则上取得一致意见的人们把注意力集中于特定的结果”。当我们一时不能在原则问题上达成一致理解,那么最好的出路是在个案中寻求结果的正义。“规则经常出错,因为他们往往偏离使它们合法化的理由,从而导致无意义的结果。当法律体制拒绝制定规则,是因为人们知道任何规则都有太多的失败。最大的教训并不会因为古老而重要性有所降低:如果人类的脆弱和制度上的需要被置于一边,那么基于各个案件的实质性特点的具体化判决将代表着公正的最高形式。”[41163
个案正义的达成需要比较充分的商谈、沟通、交流,不论是在需要解决冲突的公民之间、公民与公共代表之间,还是公共代表主持下的民众之间。说商谈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时代主题并不过分。“主体、交流和团结,是三个不可分开的主题,同民主政治处于共和制阶段时的自由、平等和博爱是三个不可分开的主题是一样的。这三个主题的相互依存,是社会的和政治的中介赖以存在的基础。有了这基础,才能重新建立工具世界和象征世界之间的联系,从而避免把公民社会降为一个市场或一个自我封闭的社群。”[4]417
商谈中达成的合作——这是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必需的,是最好的秩序,因为它是自愿而不是强制的。充分的商谈可以减少法律,同时也减少了社会生活的成本,因为法律成为一个越来越昂贵的体系。解决纠纷和保证秩序,有时候不一定需要法律,即使需要也尽量用较少的法律。于是,商谈越多、秩序越多而法律更少、强制更少的良性体系就可能形成。“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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