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标准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是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主要涉及硬件设施标准、服务质量标准以及服务人员职业标准等内容。目前,民政部等部门已经发布了多项养老服务标准。例如,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1年民政部发布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院两项建设标准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应充分利用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设施,统一规划,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要求。《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还明确规定: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这为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也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明确了最基本的设施建设条件。
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提出建立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机构养老服务体系。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的基本养老问题。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养老费用由个人或家庭承担。2005年,上海市经过一年多的探索试点,创新开发出符合市情、较为规范的上海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北京市东城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体系,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服务需求的满意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落实。天津市统一制定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统一组织评估人员培训,印发了《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照料等级评估工作。上海浦东新区采取通过整合资源,招募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的人员,建立起了一支24人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员队伍,形成了“区级+街镇”的两级评估网络,已在10家养老机构中试点开展了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为设定法律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养老服务中重点应当规范的问题。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前,根据民政部2013年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其公益性的特点,在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的同时,在收费标准上也应当体现其公益性,确定的标准不宜过高。对其他养老机构而言,应当充分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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